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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舒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三组。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中心小学。本院在执行舒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款15000元),本院即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之夫付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愿付给舒某某16500元,诉讼费87.5元、执行费125元由申请人舒某某承担。舒某某同意,且已领取了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2民初1162号民事调解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