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州德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留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德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留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319号原告:郑州德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建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公司职员。被告:张留欣,男,195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郑州德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留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德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郑州德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召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