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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瑞福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立文、董化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瑞福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立文,董化军,高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25号原告:赤峰瑞福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孝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燕,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凤勋,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文,男,1971年11月3日,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董化军,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高洪波,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瑞福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立文、董化军、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赤峰瑞福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瑞福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瑞福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394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8474元,由原告赤峰瑞福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丽平人民陪审员  王玲艳人民陪审员  武彦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丽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