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21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175号原告:孙某,男。被告:孟某,女。原告孙某与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郑成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国庆书 记 员 王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