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邱锦辉、罗亮喜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锦辉,罗亮喜,黄维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邱锦辉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罗亮喜男,199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现羁押在福建省永安监狱。被执行人:黄维峰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邱锦辉与被执行人罗亮喜、黄维峰人格权责任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亮喜、黄维峰在银行无存款;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企业注册信息、没有房产、国土的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晓君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