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唐义华、薛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唐义华,薛兴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3059号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万立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系公司员工。被告:唐义华,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薛兴华,女,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义华、薛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彤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霄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