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民终4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宗胜、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宗胜,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48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宗胜,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虎,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杰,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年路四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10014923279OL(1-1)。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陈宗胜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3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宗胜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宗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宗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为130.5元,由陈宗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养俊审判员  王政文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丛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