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8执9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同昌机械有限公司,汪春英,吴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9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东山村。法定代表人:汪志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同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法定代表人:汪春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汪春英,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吴戈,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岳西县同昌机械有限公司、汪春英、吴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828执9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