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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锦水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锦水路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702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71号。法定代表人:王东华。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锦水路分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锦水路16号2107室。经营者:王东华。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锦水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宫士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