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新疆喀什旭翔农资有限公司、陈入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喀什旭翔农资有限公司,陈入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喀什旭翔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英巴扎北路乡镇干部商住房楼5号楼负9层,注册号:653127054802585。法定代表人张义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敏(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入权,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湖北省远安县人,住湖北省远安县旧县镇龙泉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251978********。委托代理人付鹏(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新疆喀什旭翔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入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远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525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喀什旭翔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入权履行(2016)鄂0525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23725.7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新疆喀什旭翔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5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朱振宇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