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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于寅、贵州长城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寅,贵州长城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3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寅,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永强,贵州兴科(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林,贵州兴科(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长城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中路85号艺苑大厦801室。法定代表人:杨云峰,该公司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泰清,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昇,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寅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长城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2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邱兴权审判员  邓 艳审判员  谌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