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汪建明与顾理友、孙亚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明,顾理友,孙亚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汪建明,男,汉族,1966年5月9日出生,住南通市。被执行人:顾理友,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如东县。被执行人:孙亚良,女,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住如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建明与被执行人顾理友、孙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611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顾理友、孙亚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汪建明19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顾理友、孙亚良负担”。因顾理友、孙亚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汪建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顾理友、孙亚良的人员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顾理友、孙亚良能够到案接受调查,并与汪建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约向汪建明给付部分和解协议款8万元,对剩余6万元承诺于2017年年底付清。汪建明在收取顾理友、孙亚良8万元和解款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汪建明在本院向其释明终结本案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后仍然坚持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另,顾理友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2750元。本院认为,汪建明享有的本案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且汪建明对其债权是否寻求法律保护享有自由处分权。汪建明在顾理友、孙亚良通过执行和解协议向其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后,自愿放弃申请本案继续强制执行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611执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