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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牛会民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会民,刘秋苓,王大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235号申请执行人牛会民。被执行人刘秋苓。被执行人王大可。牛会民申请执行刘秋苓、王大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2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清偿完毕本案全部执行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秋苓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