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牛会民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会民,刘秋苓,王大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235号申请执行人牛会民。被执行人刘秋苓。被执行人王大可。牛会民申请执行刘秋苓、王大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2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清偿完毕本案全部执行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秋苓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