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罗显锡、毕铧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罗显锡,毕铧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8号华龙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范国池,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显锡,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毕铧少,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显锡、毕铧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显锡、毕铧少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价款69011.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罗显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罗显锡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价款58181.1元,罗显锡已经完毕对本案的法定义务,本案对罗显锡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被执行人毕铧少还欠申请执行人违约金6516.3元,被执行人毕铧少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05号地下室负1层126号车位、曾俊树、毕铧少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05号7栋1座202房的房产、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梅园新村16幢之三的房产已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本院已另案将被执行人毕铧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罗显锡已履行完毕对本案的法定义务。本案对被执行人罗显锡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被执行人毕铧少名下房产已被海珠区法院查封,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毕铧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飞审判员 王大亮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