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伟与黄红记、李国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黄红记,李国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郭伟,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古县交通局职工,住古县盐业公司家属楼5单元501室。被执行人:黄红记,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住古县延庆街延泉一巷011号。被执行人:李国巧(黄红记妻子),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古县统计局职工,住古县延庆街延泉一巷011号。本院在执行郭伟与黄红记、李国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红记、李国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才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