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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管忠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忠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1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忠伏,家住兰考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5日到案,同月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因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忠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仲某、被告人管忠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5日23时左右,被告人管忠伏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慈溪市观海卫镇观海卫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观海卫路嘉润国际欧莎贝贝蛋糕店旁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倒地,造成其受伤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管忠伏的呼吸酒精含量为216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管忠伏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88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管忠伏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管忠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管忠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柴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涉案相关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件单、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管忠伏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忠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管忠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忠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魏  燕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嘉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