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李建武与毛景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武,毛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武。被执行人:毛景祥。申请执行人李建武与被执行人毛景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5)喀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87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又依法向凌源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则政执行员 袁宏伟执行员 张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