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朱嘉健与黄森明劳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嘉健,黄森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0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朱嘉健,男,汉族,1989年4月4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黄森明,男,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嘉健与被执行人黄森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5303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森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森明向朱嘉健支付款80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森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云安支行的存款1366.68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森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云安支行的存款1366.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国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钱忠励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