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朝金与周赵杰、卢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朝金,周赵杰,卢燚亮,宋娅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4007号原告:方朝金,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周赵杰,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卢燚亮,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宋娅娅,女,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方朝金与被告周赵杰、卢燚亮、宋娅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朝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赵杰、卢燚亮、宋娅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赵杰与被告宋娅娅系夫妻。2017年3月14日,被告赵周杰与被告卢燚亮共同出具借据,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故被告赵周杰与被告卢燚亮应当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周赵杰与被告宋娅娅婚姻存续期间,且被告周赵杰、宋娅娅也未出庭提出抗辩,故应认定为该两被告的夫妻债务。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赵杰、卢燚亮、宋娅娅归还原告方朝金借款人民币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周赵杰、卢燚亮、宋娅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一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 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