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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凤瑞与陈金灿、杨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瑞,陈金灿,杨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2702号原告杨凤瑞,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周仰宁、罗燕红,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灿,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小华,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瑞与被告陈金灿、被告杨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小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瑞撤回对被告杨小华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瑱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