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凤瑞与陈金灿、杨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瑞,陈金灿,杨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2702号原告杨凤瑞,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周仰宁、罗燕红,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灿,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小华,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瑞与被告陈金灿、被告杨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小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瑞撤回对被告杨小华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瑱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