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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临夏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冯富贵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夏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冯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临夏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951XXXX法定代表人费绍瑜,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冯富贵,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2日,身份号码×××,住临夏市。案由:申请支付令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临夏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富贵申请支付令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富贵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2901民督1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