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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王艳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艳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220号原告:XX,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峰、李洁,山西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妮,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原告XX与被告王艳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XX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罗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旭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