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世清、陈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清,陈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469号申请执行人吴世清,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滨,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世清与被执行人陈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世清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于2017年3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滨有闽A×××××小型汽车一辆,2017年7月7日本院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扣押该车辆所有权过户变更手续,但该车辆目前尚未找到。被执行人均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院暂无法查实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案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光武审判员 :郑易星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凌力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