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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余庆县林业局、吴祥贵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余庆县林业局,吴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9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林业局。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中华中路22号。法定代表人:蒋国强,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华,系余庆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吴祥贵,男,生于1942年5月26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林业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审查执行2017年1月26日对被执行人吴祥贵作出的余林罚决字[2017]第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大写):叁仟圆整(¥3000.00元正);2、责令吴祥贵补种马尾松270株。因被执行人吴祥贵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吴祥贵未办理野外用火手续,于2016年2月12日午时在位于余庆县××皮××镇瓮脚村对门寨组油茶林(老妈子坟)处的自家田地里焚烧玉米杆和杂草时,不慎失火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6.1亩。被执行人吴祥贵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余庆县林业局对被执行人吴祥贵作出罚款3000元及责令其补种马尾松270株的余林罚决字[2017]第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余庆县林业局作出的余林罚决字[2017]第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吴祥贵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国刚审判员  李国友审判员  王云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