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观辉、钟德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观辉,钟德娣,卢年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1296号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兴国县兴国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文生,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林,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云,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吴观辉,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个私业主,住江西省兴国县,被告:钟德娣,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兴国县,被告:卢年生(曾用名卢元生),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兴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观辉、钟德娣、卢年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观辉、钟德娣、卢年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观辉、钟德娣、卢年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1元,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承担。审判员 刘春发审判员 肖少颖审判员 谢兼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