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7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宁与翁文杰、魏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翁文杰,魏罗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7338号原告:张宁,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翁文杰,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魏罗松,男,199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张宁与被告翁文杰、魏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宁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