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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锦雄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雄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刑初436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锦雄,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长乐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7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2月27日,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锦雄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锦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锦雄在长乐市万业锦江城67#、68#来力台球会所开设赌博机场所,雇佣服务员李某、林某收银、记账并为赌博机参赌人员兑换赌资、上分、退分,供参赌人员赌博并从中赢利。2017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锦雄在该会所内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扣“霸王鲨”、“斗地主”、“跑马”、“喜洋洋”、“泰山”、“西游”赌博机各一台和账簿,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2191元。经核算,被告人李锦雄在开设赌场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5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林某、徐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与证人李某、林某手机微信截屏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赌博机认定书、赢利情况说明、账本、物业公司证明、物流快递信息、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认定全案的证据还有长乐市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168号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刑终字第583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锦雄利用电子赌博机提供赌博场所,违法所得达人民币1759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李锦雄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锦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锦雄犯罪所得人民币17590元,上缴国库。三、现场查扣的赌资人民币2191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四、现暂扣于长乐市公安局的涉案赌博机6台及配件、视频监控主机,由扣押机关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叶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丽萍(兼)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