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某、王某与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王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2244号原告:胡某,女,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告:王某,男,汉族,201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址。法定代理人:胡某,二原告系母子关系。被告:王雷,男,汉族,1986年7月25日生,住安徽省泗县。原告胡某、王某与被告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7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将相应民事裁定书和限期补交诉讼费的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给二原告。但二原告至今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100元,其余部分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海北代理审判员 张结合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业楠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