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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3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康与赵寒阳、刘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康,赵寒阳,刘豪,武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715号原告:李康,男,1979年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赵寒阳,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刘豪,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武迪,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康诉被告赵寒阳、刘豪、武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康负担。审判员  海光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金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