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8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万金伦、鲁双成等与河南南商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金伦,鲁双成,鲁庆付,鲁庆贤,鲁桂甫,鲁书贵,鲁书明,鲁学振,鲁希元,鲁林强,鲁忠杰,鲁保群,鲁书芳,闫运敏,万金来,李长山,魏丙顺,张群先,曾云道,古长军,万云合,李丙西,张进先,刘永堂,杨明德,魏双田,张金柱,河南南商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长报,李松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2366号原告万金伦,男,生于1979年2月19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鲁双成,男,生于1948年7月17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鲁庆付,男,生于1957年5月22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鲁庆贤,男,生于1953年6月16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鲁桂甫,男,生于1952年4月20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鲁书贵,男,生于1944年11月5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鲁书明,男,生于1960年3月16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鲁学振,男,生于1977年11月24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鲁希元,男,生于1953年7月9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鲁林强,男,生于1957年12月22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鲁忠杰,男,生于1977年9月12,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鲁保群,男,生于1970年5月18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鲁书芳,男,生于1951年1月22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闫运敏,男,生于1951年7月8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万金来,男,生于1974年1月26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李长山,男,生于1977年6月8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魏丙顺,男,生于1955年8月15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张群先,男,生于1963年5月17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曾云道,男,生于1952年11月23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古长军,男,生于1963年11月5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万云合,男,生于1944年5月8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李丙西,男,生于1978年11月13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张进先,男,生于1961年10月17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刘永堂,男,生于1953年3月18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杨明德,男,生于1955年9月5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魏双田,男,生于1951年9月26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张金柱,男,生于1957年3月18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桂全旺、秦爽,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南商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产业集聚区栀子香路与工业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072693715Y(1-1)。法定代表人曹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雪军,该公司员工。被告金长报,男,生于1970年2月11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李松峰,男,生于1970年12月10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金长报、李松峰委托代理人郭永淼、李顺忠,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金伦等27人与被告河南南商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金长报、被告李松峰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金伦等27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金伦等27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金伦等27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原告万金伦等27人负担。审 判 长  刘永跃审 判 员  郑 彦人民陪审员  朱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常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