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栗连枝与候约瑟、候学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连枝,候约瑟,候学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483号原告:栗连枝,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候运动(系原告栗连枝丈夫),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山,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约瑟,男,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候学营,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倾涛,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高启(实习),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栗连枝与被告候约瑟、候学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栗连枝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连枝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连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栗连枝承担。审判员 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