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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阎兰池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兰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2308号起诉人:阎兰池,男,1951年9月9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2017年8月8日,本院收到阎兰池起诉状。起诉人阎兰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起诉人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用事业分公司支付奔波工费3857元,交通费58元,共计3915元。理由是:被起诉人售电不一次性出具正规发票,而是出具收据后让起诉人到异地换取发票,往返奔波,被起诉人应当支付奔波工费,交通费。起诉人2016年1月至6月共换票29次,共计奔波工费3857元、交通费5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阎兰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建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