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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7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海香、袁建宏、郑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海香,袁建宏,郑晓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7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向宇,理事长。被执行人:贾海香,女,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杨谈乡杨谈村。被执行人:袁建宏,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曲村镇曲村高中家属院。被执行人:郑晓成,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曲村镇曲村高中家属院。本院在执行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海香、袁建宏、郑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贾海香在曲沃县杨谈乡×××有房院一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贾海香在杨谈乡×××房院一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红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