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7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海香、袁建宏、郑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海香,袁建宏,郑晓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7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向宇,理事长。被执行人:贾海香,女,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杨谈乡杨谈村。被执行人:袁建宏,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曲村镇曲村高中家属院。被执行人:郑晓成,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曲村镇曲村高中家属院。本院在执行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海香、袁建宏、郑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贾海香在曲沃县杨谈乡×××有房院一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贾海香在杨谈乡×××房院一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红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