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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江西赣州章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温世洪、赣州市跨十级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州章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温世洪,赣州市跨十级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711号原告:江西赣州章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站东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04733897513F。法定代表人:刘汉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兵子,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巡锐,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温世洪,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赣州市跨十级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龙都五龙岗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754206187。法定代表人:王志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岗路12号华城名苑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36379404H。负责人:项德葵,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西赣州章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温世洪、赣州市跨世纪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江西赣州章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世洪、赣州市跨世纪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赣州章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江西赣州章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刘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