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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贠才斌与郝朝阳、姬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才斌,郝朝阳,姬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2602号原告:贠才斌,男,汉族,1949年2月10日生,住舞钢市。被告:郝朝阳,男,汉族,46岁,住襄城县。被告:姬晓燕,女,汉族,44岁,住襄城县。原告贠才斌与被告郝朝阳、姬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贠才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贠才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玉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