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贠才斌与郝朝阳、姬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才斌,郝朝阳,姬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2602号原告:贠才斌,男,汉族,1949年2月10日生,住舞钢市。被告:郝朝阳,男,汉族,46岁,住襄城县。被告:姬晓燕,女,汉族,44岁,住襄城县。原告贠才斌与被告郝朝阳、姬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贠才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贠才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玉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