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鹏魁与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魁,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711号原告:陈鹏魁,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平,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滨海工业区(松下镇片区)。法定代表人林立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鹏魁与被告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陈鹏魁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鹏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鹏魁负担。审判员 林赛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