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32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段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武圣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