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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32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段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武圣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