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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玉芬与李成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芬,李成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2169号原告:赵玉芬,女,生于1949年1月18日,汉族,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华,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成才,男,生于1967年7月18日,住西峡县。原告赵玉芬与被告李成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赵玉芬以双方在庭外自行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赵玉芬负担。审判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