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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锡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888号申请执行人:张锡光,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顺达旅游公司出租车司机,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赵瑛琳,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北京奥莱特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法人代表:周超瑜,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锡光与被执行人赵瑛琳、北京奥莱特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武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莫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