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刑更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月杏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月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475号罪犯金月杏,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金某刑初字第2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月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其余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10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艳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应潇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金月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月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庭审中,罪犯金月杏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金月杏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假释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月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九个表扬。罪犯金月杏已退出判决判处的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09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月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月杏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永龙审 判 员 金 革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