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郭德顺与朱加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德顺,朱加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郭德顺,男,1962年生,祥云县云南驿镇人。被执行人朱加选,男,1963年生,祥云县刘厂镇人。本院在执行郭德顺与朱加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朱加选现下落不明,经查询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其名下虽登记有云L577**号北京牌和云LH08**号现代牌车辆两辆,不但登记年代久远又无法实际控制,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执行标的额80000元未能执行。本院已将朱加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丛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