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瑞林、任玉凤、兰小刚、任凤娟、吴勤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瑞林,兰小刚,吴勤科,任凤娟,任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西大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0435552031A。法定代表人王鸿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少辉,千阳农商银行南关路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任瑞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兰小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勤科,男,汉族。被执行人:任凤娟,女,汉族。被执行人:任玉凤,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瑞林、任凤娟、吴勤科、兰小刚、任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付案款120000元,承担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任瑞林、任凤娟、吴勤科、兰小刚、任玉凤未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控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凤娟、吴勤科、任玉凤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玉凤在中国农业银行千阳县石坊街分理处6228480236053046868账户内的存款18000元,吴勤科在中国农业银行宝鸡河滨支行6228480236075761767账户内的存款11700元,任凤娟在中国邮政银行千阳县支行6217997900025530148账户内的存6000元至千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千阳县支行26330101040005669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智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