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郑秀珍与姜倩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珍,姜倩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037号原告:郑秀珍。被告:姜倩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847767645H,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56号。诉讼代表人:翁文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浩,公司员工。原告郑秀珍与被告姜倩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郑秀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秀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连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方艳婷书 记 员 杜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