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中富明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中富明德不锈钢有限公司,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294号之一原告:佛山市中富明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南岸村民委员会东黄村“西坑岗”(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JF1Q5A。法定代表人:朱江平。委托代理人:檀长智,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记,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博爱东路3号金域华庭御景阁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5164708R。负责人:凌晓波。被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231278237U。法定代表人:杨敏民。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本案所涉中国建设银行支票的票面金额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中富明德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因本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9.1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1818.36元,对于原告多预交的909.18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冯雅婷人民陪审员 孔婉平人民陪审员 林 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玲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