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恢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兰平与戴泉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兰平,戴泉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恢287号申请人肖兰平,男。被执行人戴泉鸣,男。本院在执行肖兰平与戴泉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交付申请人肖兰平382万元,扣除垫付执行费25800元实际受偿37942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戴泉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兰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59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钱 昊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成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