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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戴誉玮与窦建鹏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誉玮,窦建鹏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555号原告:戴誉玮,女,1989年6月5日生,满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周海涛。被告:窦建鹏,男,1994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地址不详。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原告戴誉玮诉被告窦建鹏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窦建鹏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窦建鹏到庭应诉。原告戴誉玮亦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公告费)。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戴誉玮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被告窦建鹏现住址不明,原告戴誉玮又不能提供被告窦建鹏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誉玮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21元,退还给原告戴誉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