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西部开发促进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西部开发促进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95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中国西部开发促进会。本院在执行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西部开发促进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0日向中国西部开发促进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中国西部开发促进会返还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及诉讼费、执行费共计3444581元,但被执行人中国西部开发促进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西部开发促进会银行存款344458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庞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