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特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鼎治泰达财富(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王启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治泰达财富(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启名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317号申请人:鼎治泰达财富(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9号楼8层803。法定代表人:林建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玖玲,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启名,男,1989年6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申请人鼎治泰达财富(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启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申请人鼎治泰达财富(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鼎治泰达财富(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 判 长 蒙 瑞审 判 员 尚晓茜审 判 员 龚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汤和云书 记 员 郑海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