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伟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伟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309号原告:内蒙古伟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伟强。诉讼代理人:周海涛,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肖婕,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诉讼代理人:田文亮,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伟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伟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内蒙古伟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云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