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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5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世明诉郑启龙、张颍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启龙,张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533号之二申请保全人:张世明,女,1985年4月27日,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郑启龙(曾用名郑其龙),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申请人:张颍,女,1974年10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255号。该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41200675868123E。负责人:吕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明诉被告郑启龙(郑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张世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张颍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郑启龙(郑其龙)、张颍价值1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世明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㈣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启龙(郑其龙)、张颍名下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